收集物证注意事项,物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3-06-11 21:45:02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收集物证注意事项

1、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待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予以发还。

2、微量物证及附着物的提取,一定要小心、细致,谨防遗失。

(1)某些微量附着物在提取前,应先拍照,以保留原始状态和位置,尤其是附着的少量纤维物证更应拍照,再小心取走纤维,妥善保管和送检。

(2)对于不易直接提取的事故物证,如有可能,可以连同载体一起提取。

3、法医物证的提取极易受环境气候的影响,勘查人员应事前准备好冷藏瓶等,防止受热易腐败检材失去检验价值。

4、要找准事故要害部位,尤其是事故接触点,在此处提取事故物证,才是最重要的。

物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物证: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

实物是指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不仅包括可以看得见的物品,而且包括肉眼看不见、需要通过科学设备才能发现的微量物质;不仅包括有特定形状的物品,而且包括没有特定形状的无形物,如空气、水、光线、紫外线、红外线等。在这里,有必要注意区分物品和实物,物品通常是指有特定形状、肉眼可以看到的实物,而实物包括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痕迹也属于实物的范畴。而所谓痕迹,是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遗留下的印迹。从刑事侦查学的角度上讲,当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运动时必然要留下印迹,而无论其形状如何,肉眼是否可以看见。

从表现形式来看,痕迹有笔迹、血迹、脚印、手印、车印、伤口等。

获取实物证据的审计证据的方法

1、审计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情况。不能提取原物的要拍成照片入卷,并注明出处和保存单位。

2、通过检查方法进行审计取证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3、向群众调查取得物证。在向群众调查收集物证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愿意提供有关物证的线索或者提交他们持有的物证。

4、注意运用司法机关提取的物证。司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对明显违犯法律法规的案件,要争取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运用他们已掌握的物证。

5、对取得的物证必须妥善保管或封存,并适时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固定和保全。对于物证,不得随意使用或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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