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时间:2023-07-23 11:15:09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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