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乃是借款人为获取贷款人之资金援助,约定于期限届满时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之契约性文件。
此类合同理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借贷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通常包含借款类型、货币种类、运用目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还本付息方式等等重要条款。
倘若借款凭证上未能具体表述出“代付”字样,那么便有必要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证据,以证实借款人确已实际取得该笔借款;
反之,若借款凭证明确载明借款人自愿接受此项借款,且存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确实已经收到借款,即便借款凭证上未注明“代付”字样,亦有可能被视为借款人确实成功获得可支配部分的借款资金。
然而,若借款凭证上的相关信息尚无法充分证明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则可能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佐证借款事实的真实性。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将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借款凭证能否充分证明借款事实进行评估与判断。
若借款凭证上的各项内容未能充分证明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法院甚至可能强制要求提供诸如汇款记录、见证人证词等额外证据,以便更准确地判定借款行动是否真实发生。
总结来说,尽管借款凭证上并无明确写明“代付”字样,但并不必然表明借款人未能实际借得款项,而这需要综合考虑借款凭证中的具体内容及其含义,以及其他能够佐证借款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加以全面研判。
若借款凭证上的内容尚难以充分证明借款事实,则可能需要通过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来佐证借款事实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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