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理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和无照户纳税人不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经营者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的无照户纳税人,若其提供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不在大连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提供住址为大连行政区划内的合法身份证明。);
4.有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的无照户纳税人,可提供相关地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应包括承包期、金额、施工地、出租(包)方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等(无照户纳税人不需提供));
6.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中的非居民企业,须提供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注册证明(须标有企业注册代码)复印件;
7.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若为外文的,应附发包方或承包方(非居民企业)签章(或非居民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其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的,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各区、市(县)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上述以外登记注册类型的,生产、经营所在地在市内四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向市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所在地在外区、市(县)的,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各区、市(县)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办理时限:
有条件即时办结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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