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查封债务人为其配偶名义产权的房屋之必要性需依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则配偶名下所持有的房地产将面临资产被查封的风险。
然而,若这笔借款确属于债务本人承担并负担的个人债务,而其配偶能够有效地证明房屋实际上是私人财产或者该债务并不曾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或共同投入于企业运营等方面,如此一来,查封其配偶所有物产的请求或许会受到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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