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会不会判离
时间:2023-07-31 18:00:52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精神病人在结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疾病的,一般会判离。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能与精神病人离婚吗

能与精神病人离婚,只是精神病人的离婚手续和程序会比较复杂,具体如下:

1、可以与精神病人离婚。在精神病人精神状态正常时,其可以与配偶一起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同时也可以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精神病人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诉讼离婚,其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院会依法指定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由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必须对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问题做出安排,不能让其自生自灭,如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后,由其父母或有监护人照料或者在离婚后,仍有另一方给予照料,这样就可以离婚;

5、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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