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积金租房提取
时间:2023-03-12 15:22:39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四川省公积金租房提取

所需办理的条件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婚的应声明单身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储蓄账户;

(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五)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六)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二、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2、提出申请

如果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也可以由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3、审核通过

4、公积金提取

业务申请次数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应当在租房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租住公租房,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租住房屋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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