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撤诉裁定书范文
自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
委托代理人邬*东,系**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某,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新民市。
辩护人聂-强,系**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侵占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樊某某将其所侵占的财物全部返还给自诉人李某某,自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控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全额返还侵占财物,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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