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获取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获取审理本案所需的证据。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②那些涉及身份关系的人
③涉及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当事人可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⑤涉及增加当事人、暂停诉讼、终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本案需要收集的证据事实上,本条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共同提供证据的作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只有以“考虑案件审理需要”为理由,才能主动调查取证,具有无限的灵活性、极其模糊的语义和极其强烈的主观色彩。由于案件承办人的方式不同,必然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调查取证的范围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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