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元的住宿押金说不退就不退了?
时间:2023-06-07 20:21:33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2月2日,嵊州市消保委接到温州消费者黄先生的投诉,称其于11月25日入住嵊州市某宾馆,入住时黄先生用信用卡刷了500元住宿押金,次日退房时,前台服务员告知押金会在3个工作日退还到黄先生的信用卡帐户里,可是7天过去了,黄先生依然没有收到应当退还的282元押金。

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当即派工作人员前往宾馆了解情况,宾馆方给出的理由是黄先生入住后的房间内电水壶坏了,需要扣除200元押金。原来,黄先生当日住宿时,曾经用房间内的电水壶煮过毛蟹,导致电水壶一股的腥味,而退房时楼层服务员清查房间时没有发现,后来发现问题之后,经过请示领导,得到了押金不退的回复。

那么,住宿押金可以说不退就不退吗?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公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首先,消费者退房后的7天时间里,宾馆方对于不退还押金的决定没有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经过查看,电水壶其实并未损坏,水壶也已经消除了异味;再次,即使由于电水壶损坏需要扣除200元押金,那么剩下的82元又是为什么不退还给消费者;最后,这把电水壶按照市场价格,很明显卖不出200元的高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最终,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282元押金给黄先生。

消保委提醒,宾馆提供的是住宿服务,在消费者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脏、乱、污等现象是正常的,在消费者入住之前就应当明示收费项目和损坏赔偿标准,否则经营者单方面扣除押金是没有道理的。当然,经营者为防止住客恶意损害房间设施,在入住条款中可明确规定住客造成哪些污损(比如烟灰烫伤、清洗不掉的污渍、严重刮痕等),按照行业合理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并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否则消费者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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