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共534项)
(一)治安管理类(1-346)
《治安管理处罚法》(1-152)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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