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条件:
1、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规造成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2、造成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3、致他人重伤、死亡的;
3、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等后果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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