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开发商通知交房时,30多名购房者集体拒绝收房。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具备投入使用条件,购房者有权拒收,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2004年8月,福州一房地产公司与孙女士等30多名购房者分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在2005年6月30日前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商品房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开发商要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依约交付购房款。一直到2005年12月31日,开发商才向购房者发出交房通知。在进行验收交接时,由于开发商无法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购房者认为房屋质量没有达到要求,集体拒绝接收房屋。直到今年5月10日,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购房者才正式接收房屋。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在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情况下,开发商通知交房是向购房者交付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购房者有权拒收,因此导致逾期交房后果要由开发商承担。
厦门市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无质量瑕疵的房屋,房屋不仅要符合约定的面积、通风、采光等条件,还要符合国家法律对商品房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并按照约定追究开放商的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的情况有哪些
在诸多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中,大部分是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一)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要是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房屋无法开工建设;或者违法建成了房屋,但因为不能提供相关文件而无法向购房者交房的现象。
(二)开发商因购房者不交纳费用拒绝其入住。
主要是指开发商因购房者不向其交纳由其代收代缴的房屋公共管理维修基金、契税、产权证代办费等费用,而拒绝在约定的交房时间让购房者入住。
(三)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多买,致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无法向购房者交房。
(四)开发商本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但因工作中发生失误,迟延通知购房者收房。
(五)购房者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入住。
主要是指购房者在收房时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认为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装修标准,从而拒绝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收房,并在此后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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