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遇到产品问题一般是起诉经销商,经销商承担责任后,由经销商根据过错要求厂家承担责任。一般产品的责任生产商、销售商,对消费者都有赔偿的责任。
起诉经销商需要以下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废弃产品问题的界定
废弃产品问题是指产品在消费后阶段所凸显的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问题。我们这里所称的废弃产品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所产生、弃置的处在产品生命周期之废弃处置阶段的产品。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在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内,需要历经产品原料获取、产品设计、产品制造、产品储运、产品使用与产品废弃处置等多个阶段,即产品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生命过程。废弃产品问题就凸显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废弃处置阶段,也即消费后阶段。任何产品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即便寿命有长有短,但一旦产品生命终结,步入废弃处置阶段,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问题便凸显出来。
(一)废弃产品的环境污染问题
废弃产品的生命一旦终结,便可能被使用者无情丢弃,或被抛弃于垃圾堆(场)中,或被堆放于街道、路边,或被弃置在某个角落、沟渠。如果得不到有效处置,随着废弃产品的大量产生,这种废弃产品遍地开花的情形还可能愈演愈烈,形势还可能更加严峻。无处不在的废弃产品如果这样发展下去,势必有损环境美观,影响市容市貌。无论是白色污染废塑料,黑色污染废轮胎,还是废电池、电子废弃物等废弃产品,在当前多体现出排放量大,占地面积广,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等特点。譬如一粒纽扣电池泄漏之后就可污染60万升水,等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摩洛哥电子环保专家穆罕默德布达哈姆曾这样描写废弃电子产品污染:对水、空气和土壤所造成的污染远远超过2002年11月19日在西班牙北部海域沉没的威望号油轮所带来的灾难。如果得不到有效处置,堆放的废弃产品有可能发出恶臭,产生扬尘,传染疾病,排出的有害物质污染江河、湖泊、海洋以及地下水,污染土壤,影响植物生长发育,污染大气,污染食品等,从而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当然,绝大多数生产者可以作到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危害人体。但一旦产品生命终结,成了废弃产品,在自然条件影响下,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便会转入大气、水体和土壤,参与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危及人体健康,使我们的生活质量恶化,甚至危及我们的生存。
(二)废弃产品的资源浪费问题
资料显示,每一台电视机或电脑显示器中平均含有4—8盎司铅。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电子产品,含铅、镉、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等6种材料。由于生产者在传统工业经济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的生产观念指导下,采用了一种物质单向流动的经济模式,以资源——生产——消费——废弃物排放为特征,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一次性的。在产品最终废弃阶段,全然不考虑如何回收、循环利用及妥善处置废弃产品,因此,废弃产品所包含的资源无法重新返回物质链中实现循环与转化。因此,废弃产品所包含的资源或者被随意弃置,不被利用(譬如我国每年生产的14亿只电池中,被回收利用的不足1%),或者被无序回收、利用,低级利用,造成资源浪费问题。另外,废弃产品所凸显的资源浪费问题还体现为大量废弃产品堆放占有土地会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由于快速发展经济所需要的巨大的资源与能源供求存在巨大矛盾,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发展,所以废弃产品所凸显的资源浪费问题亟待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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