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的产品质量问题上,经销商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
若因产品本身含有瑕疵导致损害发生时,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既可向产品的生产商提出索赔的诉求,同时亦可向产品的销售商发起维权。
值得一提的是,不论是向何方进行索赔,消费者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去选取离其居住地距离最为接近的法律程序来实现其权益主张。
然而,必须要明确的是,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该是造成产品瑕疵的主体。
产品如是因生产制造商产生的缺陷所引起的,那么在销售商作出赔偿之后,依旧享有向生产厂商追索损失的权利。
反之,如果由于销售商自身存在过失导致产品产生了不良状况,生产制造商在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之后同样享有向销售商予以追讨的权利。
此外,无论是运输商还是仓库保管员,只要他们经手后的产品出现问题并导致了危害的产生,生产制造商以及销售商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均有享有向责任方尽速追究债务的权力。
如果生产制造商使用了有缺陷的原材料或辅助材料进行生产,形成的产品导致他人遭受伤害,那么生产制造商便需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生产制造商同样具有向瑕疵原、辅材料供应者进行法律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全文6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