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破产并负债累累时,其欠款往往需归还。
在面临破产后的清理阶段,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将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偿还债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破产财产将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支付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其次,偿还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款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如若公司存在股东未能充分履行或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么这些股东可能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为公司债务中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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