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改执业地点时,必须向拟定执业所在地的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
1.填写完整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持有且合法有效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须在正式接到申请及相应材料后,于七个工作日之内为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
若护士存在跨越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进行职业地点变更的情况,该注册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还应将变更事项通知至原执业注册机构。
同时,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卫生管理部门亦应借助先进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这一日常业务环节提供更多便捷性的支持和服务。
《护士条例》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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