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原则在于,电梯作为整栋住宅的配套设施,并非属于个体独立存在,而是全体住户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公共设备。
无论入住的楼层位于何处,均应在维护电梯正常运作方面负起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其次,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任何产权人对于其所购买或租赁的建筑物内除专有部分外的公有区域拥有合法权益并同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通过放弃这项权益的行为来规避自己所应承受的义务。
因此,物业公司向居住于首层的居民收取电梯费用存在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也是为了确保电梯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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