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无特别约定,任意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都将被视为其个人资产,这一原则在婚烟后保持不变,即这类房产并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婚姻破裂之时,这些房产并不会作为离婚财产来进行分割。
相反,所能进行的仅限于对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下来的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处置。
如果在结婚前,任何一位配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不动产的合同,并以个人财产进行首付支付,同时,在银行申请贷款以分担今后的还款压力。
而当他们步入婚姻殿堂之后,仍然要用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来支付剩余的房贷,那么此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将登记在最初支付首期款的那一方名下。
若不幸发生离婚,这份不动产将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来进行分配。
如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法院甚至可以命令所有的不动产都登记在承担首付款的一方下,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则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负债。
最后,对于婚后双方共同努力支付的房贷以及相应的资产增值部分,应当由拥有不动产的一方向另一方做出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全文5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