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通货运与东阳木雕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时间:2023-06-09 08:33:31 3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单位指派,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通过开庭前对本案事实了解及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负有代收货款22500元交还原告的义务.

原.被告运输合同成立,这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得到证实:第一,被告书面答辩已明确承认曾为原告运输货物给收货人邯郸明珠大酒店,被告未将原告货款收回,这与原告起诉事实相一致.第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有货运单,原告提交的00357014号货运单进一步证明了双方签定了货运合同.虽然被告对该货运单提出异议,但其异议不影响该证据的证明效力.首先,在法庭提问中原告问被告其运输给邯郸明珠大酒店的货物有几件,分别是什么包装时,被告回答运货物为五件,包装与货运单一致这说明被告承认其运给邯郸明珠大酒店的货物正是00357014号货运单薄上的货物,该货运单是被告为运输原告货物而出具的,其次,关于货运单上载明事项与原告不符,这是因为单据由被告开具,在开单时,被告为简便省事而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替原告名称填写,这是被告制作单据时失误,原告不应为被告的这一失误负责.且该货运单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按照>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方的解释.至于收货人签字是张平军,是因为张平军系原告的经办货运人员,作为法人单位的原告不可能事事都由单位盖章确认,在该协议中,经办人代原告在收货人处签字且该签字经原告明确追认,符合>中关于代理的规定.>第60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协议中被告不但要按约定履行自己的运输货物义务,也要履行随附的代收货款2250元的义务.

二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有重大过错

根据原,被告的货运协议及被告承认的事实,在提货付款,代收货款的运输合同中,应由收货人付清运费及货款后自行提货,而被告在履行本合同时,正如被告所说:经收货人强烈要求,将货送至收货人处,双方商定开箱验货后付款.据此,被告在履行本合同中至少有以下三处过错:第一,违反协议约定,在收货人未付清货款及运费时将货物送至收货人处,既然协议约定的是提货付款,且协议也有留置权的规定,被告却不收货款而将货送给收货人,这是被告明显的违约行为.第二,不经原告同意,擅自同收货人开箱验货.在该运输合同中,原告并未委托被告与收货人开箱验货,如收货人不愿支付运费及货款,被告本可将该货留置或将货物退还原告.被告自作主张同收货人开箱验货,其行为对于原告货物受损具有明显的过错.第三,被告不经原告同意,将在收货人处搁置半月的货物不经验看直接退货.自9月中旬被告同收货人因货物发生争议,该批货物脱离被告掌握十几天,一直搁置于收货人仓库,10月3日才由被告邯郸办事处将货物拉回,当时并未验货也未发现货物被调换.尤其错误的是将收货条退还给收货人,使原告无法得到向收货人主张权利的唯一证据.综上,被告在履行其与原告的货物运输合同时,无视其与原告约定擅作主张,数次违约,对造成原告货物损失有重大过错

三被告对原告负有全额赔偿损失责任

被告未按约定运输货物,造成原告货款22500元无法收回,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且应全额赔偿的责任.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首先,根据>第107条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违约履行合同,致使原告托运货物受损,造成原告22500元货款无法收回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其次,被告赔偿损失应是全额赔偿,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1、根据>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原告的货款损失,被告应当全部赔偿.

2、原告没有参与保价被告亦应全部赔偿损失,这是因为在签定运输合同时,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应该参与保价,因该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相对人的原告不清楚货损需要保价.另外,保价是指货运合同当事人双方就损害赔偿额的约定,而损害赔偿指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责任,它与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货损责任的规定.在损害赔偿中强调的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它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如在运输中发生的被盗,失火承运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且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是承运人的直接原因造成的,既由于承运人原因直接引起货物毁损,灭失.而赔偿损失则要求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财产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违约人有过错.在本案中,由于原告货物损坏是在被告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后发生的,且货物损坏也不是被告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收货人将货物损坏,因此,本案中原告货物损坏不属于货运中的货损,被告应承担的也不是损害赔偿责任,而是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它并不以是否参与保价而作为赔偿标准.

第二.被告不举证应承担对其不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基最高法院>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答辩中一再声称其未收到货款是由于原告原因造成的,但未向法庭任何证据,相反对处于自己保管下的物证,该批五件货物切不向法庭举证,在原告问被告五件货物包装是否完好时,被告称全部完好没有损坏,但又在后面的回答时称曾与收货人开箱验货,这样前后矛盾的说法足以证明被告难以自圆其说.按造该规定第五条对合同是副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只要双方货运合同存在,合同是否履行,怎样履行以及原告货物损坏等举证责任就应由被告承担,而其在法庭调查时不提交证据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规定第七十五条同时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证据成立.本按作为原告货物损坏的直接证据,五件货物先存于被告处,被告声称货物包装完好,却不提供证据,按该规定应推定原告货物损坏.按照规定被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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