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是否需缴个人所得税?
女职工休产假,单位不发放工资,但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达到规定的期限,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为女职工产假提供经济支撑;如果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般来说,通过生育保险审核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发放,数额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点。于是有不少女职工心存困惑,领取的生育保险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已经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通知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出于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获得生育津贴,减轻女职工因生育子女带来的经济压力。
当然了,关于生育保险津贴的额度,各地有相应的法规政策,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可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不同的保险险种,是否需要纳税,由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女职工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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