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当年产值或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当一致,使征地补偿与地价一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特殊土地类型的征地补偿标准。
2。国有农场(林、牧、渔业)的土地,按照乡(镇、街)农场(林、牧、渔业)征地补偿标准使用。农场(林、牧、渔业)周围有多个地区(区)的,按周围地区(区)的最高标准执行。三是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征地的,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第四,各市、县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实施。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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