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调整的对象:202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这次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
一、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
伤残津贴为伤残一级180元,伤残二级170元,伤残三级160元,伤残四级150元,伤残五级140元,伤残六级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80元,其中孤寡老人为100元;其他亲属6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
生活护理费分三种情况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60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
伤残津贴为伤残一级170元,伤残二级160元,伤残三级150元,伤残四级140元,伤残五级130元,伤残六级11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75元,其中孤寡老人为95元;其他亲属55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这次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各地于201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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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09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社保局召开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工作会议,布置落实省、市关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工作。
此次工伤职工伤津贴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40元、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予以调高,属于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978元、783元、587元。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待遇的人员,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会议要求各参保单位近日尽快到各参保地经办机构领取核对待遇汇总花名册、待遇审批表,并于2009年12月12日前返回核对后的花名册和审批表,各经办机构应于12月23日前做好待遇调整审核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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