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出资的房屋取得产权证后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
集资建房是集资建房的一种,是指集资建房过程中,买受人取得产权证后拥有房屋所有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财产权利有限。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足5年的,不得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如果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政府将根据原价并考虑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回购经济适用房。
买受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挂牌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时同一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时间。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者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支付相关土地收益价款后,获得全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上述规定,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集资单位合作建房是保障性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募捐房屋的产权归属于企事业单位。
为解决内部职工住房问题,集资建房是企事业单位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及部分内部职工集资建设的房地产,建成后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房子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而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只是该房地产的使用权,且该房地产没有完整的产权,因此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地产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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