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撰写辩护意见?如何撰写针对商业秘密的辩护词?
XX区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委托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陈某的家庭犯罪嫌疑人,委托XX律师为本案辩护律师。根据刑法规定和起诉书意见书揭示的事实,辩护律师发表以下意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商业秘密罪论处的,视为侵权。
从《起诉意见》披露的事实来看,犯罪嫌疑人对人的损失还没有达到“大”的程度。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一般民法的规定。
1。本案未给权利人深圳鑫XX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08年12月,陈XX将头孢西丁的生产工艺转让给天津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苏州的总价为14万元。双方谈判达成了一项循序渐进的交易。陈XX已将生产工艺的第一步交付给天津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从对方处获得2万元,“根据起诉意见,技术秘密的转让价格为14万元,利润为2万元,工艺仅在第一步交付。这样一来,权利人的市场份额降到了0元,过程也没有完全向他人披露,对权利人维持竞争优势的时间没有影响。因此,可以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为14万元,未达到“重大损失”的水平。
2。本案造成的研发成本损失较小。研究与开发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人们不能用自己的努力占有信息的一种不公平手段。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下,权利人并没有完全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而是与他人(包括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处于真正的共同状态。一般来说,将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计入权利人的损失额是不科学的,但损失的大小应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的程度,即秘密泄露的范围、用户数量等来确定。如果非法接收者是一方,并且是自己使用的,那么商业秘密实际上是权利人和侵权人共同拥有的。对权利人来说,商业秘密的价值减半,因此损失中只应包括一半的研发成本。侵权后有双方当事人和权利人共享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三分之二计算损失;掌握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单位)多,相当于公开的,以此类推,则其对权利人的价值已经很低或者完全丧失,则应当将研发成本全部计入损失金额。
本案中,商业秘密被陈XX窃取后,陈XX没有自己生产和应用该技术,也没有成功地将其转让给他人。泄密的范围只有陈XX知道,商业秘密的使用者并没有因为陈XX侵犯商业秘密而增加。因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仍然保留其原值,并没有因为陈XX的侵权而减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XX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一般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案,建议贵院作出不起诉XX侵犯商业秘密的决定。
卫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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