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以下各类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1)工资及奖金收入;
(2)通过生产以及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合法收益;
(3)由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合法经济利益;
(4)承继或者接受他人赠予所得的财产,暂时排除本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情形;
以及(5)其他法定应属于共同所有的财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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