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和东华农科站买卖汽车合同纠纷
时间:2023-04-23 09:21:04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相杭因买卖汽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二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4日,上诉人杨相杭(买方)在验车后与被上诉人(卖方)签订一份《卖车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将其所有的一辆白色友谊中巴车(车牌号:粤A57128,发动机号:630153,车架号:9837513)卖给上诉人杨相杭,售价82000元。上诉人杨相杭先付70000元后提车,余款12000元在过户后付清,被上诉人负责证件齐全给予过户。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杨相杭付款70000元后将该车提走。同日,上诉人杨相杭与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协议书》,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杨相杭以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义自带车辆(车牌号:粤A57128)挂靠该公司。2003年12月8日和2004年4月28日,上诉人杨相杭分两次将购车余款付清给被上诉人。2004年4月1日,广东省技术监督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上诉人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送检的一张家港市客车总厂生产的友谊牌29座客车的制动轮油缸作出《质量检验报告》,结论认为,依照GB7216-87及JB3934-85标准检验,送检制动轮油缸的质量与标准的规定不相符,属于不合格的劣质产品。后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又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对粤A57128客车的行车制动系(制动主缸、管路部分)进行检查,结论为:该车行车制动系是采用单腔制动主缸单回路结构型式,不符合GB7258-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行车制动系的要求,行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但对上两份检测报告,上诉人仅提供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9年8月对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颁发的有关汽车安全等项目的检测鉴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科技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及其中一检查人员黄榕清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于1999年6月颁发)。另外,上诉人还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35000元和17000元的服务业定额发票(均为华南理工大科技开发公司盖章,无填写顾客名称及日期),拟分别证实委托广东省技术监督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车制动轮油缸检验以及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对行车制动系检查的费用。被上诉人对上述两份报告及发票费用均不予确认。

另查明:导致本案争议的发动机号为630153、车架号为9837513的轻型客车是广东省普宁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于1999年1月27日以130000元的价格向张家港市客车总厂购买。该车于1999年1月30日出厂,1999年2月12日办理登记,登记的所有人为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普宁分公司。2003年6月11日,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普宁分公司将该车卖给被上诉人,并于2003年8月4日将所有人登记为被上诉人。2003年6月11日,对该车所作评估结论书显示评估价格为33120元,同年9月9日,广东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就评估费开出发票,发票显示评估总价为1万元。2003年11月28日,因本案当事人的买卖关系,该车再次办理了过户登记,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上诉人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检验合格至2004年8月有效。2003年11月24日,该车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时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估价为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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