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认定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并且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如投资房地产、境外理财、墓穴、企业周转资金等),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为常用手段。
典型形式如民间所谓的标会采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为诱饵劝说、诱惑熟人集资,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以货币形式为主,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怎么追回
非法集资的追讨办法为:
(一)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
(二)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
(三)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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