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行,这种情况恰恰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异地公积金贷款范畴。
所谓住房公积金,即是由国家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性质的城镇企业与事业单位,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职员,对等地进行长期住房储蓄的行为。
参与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及他们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构成了他们依照相关规定预先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备资金,这实际上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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