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合格可退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为购房者撑腰开发商应对问题房负责保修或赔偿不得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7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给消费者吃了一个定心丸。今后商品房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要依法承担保修或赔偿责任;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近年来,商品房质量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致使这些纠纷难以解决。新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为解决相关的纠纷提供了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明确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并不得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销售商品房设有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商品房的质量、设施、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销售商品房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具体载明使用注意事项。
商品房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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