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予以认可的,但是前提条件,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或者类似协议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禁止性规定。
一、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都是什么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是:1.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事情;3.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
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怎么写
依法签订的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包括:
1、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对合同双方产生拘束力等其他效力。
三、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区别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具有明显区别。
(1)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2)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为:
1)显名股东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而隐名股东不具备。
2)显名股东可以行使公司的股东的各项权利,而隐名股东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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