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人在校园墙壁上肆意污蔑或妄加毁谤他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受害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此过程中,受害方需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诽谤行为的确切存在以及其所涉及的诽谤内容的严重程度。倘若受害方在搜集证据方面遇到困难,人民法院可依法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受害方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首先,收集诽谤行为的相关证据,例如照片、录像带、目击者的证词等等;
其次,获取诽谤内容的证据,例如诽谤言论的书面材料、电子文档等等;
最后,收集诽谤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损害的证据,例如受害方的精神状况证明、经济损失证明等等。若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并且对社会公共秩序与国家利益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无需受害方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便可依职权主动介入审理。
然而,若诽谤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对较轻,或者受害方选择保持沉默,那么根据“告诉的才处理”这一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将无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因此,在决定提起诉讼之时,受害方务必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以便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精心准备充分的证据,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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