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收受赃物之相关犯罪行为,通常特指我们熟知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名。
此类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涵盖广泛,诸如:蓄意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手段或方式来掩饰和隐瞒已知的犯罪所得及其衍生收益。
其显著特点在于:在主观层面,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自己正在处理的财物属于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
而在客观方面,则需实际执行上述列举的相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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