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靳玉莲原本是南阳市卧龙区某计生办退休人员,在南阳市区开设旅馆,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私下为他人做人流、接生等手术。在一次非法行医中,致使一名产妇和胎儿死亡。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玉莲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10月12日晚,张某妻子预产期将到,张某即给被告人靳玉莲打电话反映了这一情况。被告人靳玉莲称这是临产前的症状。张某即带其妻子张桂花(化名)到被告人靳玉莲所在的七里园街香宁旅社,由被告人靳玉莲接生。被告人靳玉莲在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前提下,为产妇张桂花接生。次日早上6时许,产妇张桂花分娩产下胎儿后,胎儿出现异常,被告人靳玉莲即让胎儿父亲张某将胎儿送往医院抢救,途中胎儿死亡。随后产妇张桂花也出现异常,被告人靳玉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将产妇张桂花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途中产妇张桂华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靳玉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张某就产妇和胎儿死亡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08000元。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玉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产妇和胎儿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靳玉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靳玉莲从轻处罚。卧龙区法院遂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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