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经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2005年5月15日,石某夫妇仅出生4天的女儿因发热到郑州市某医院就诊,该院入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经医治无效,于当天死亡。后经郑州市医学会作出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郑州市医学会对医院的诊治过程并未确认有医疗过错行为,且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死者与医方也无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石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石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夫妇以郑州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致人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双方所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仅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并未排除其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医院亦未就其是否有医疗过错申请鉴定。婴儿因病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患儿疾病严重后果告知不足,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够,患儿发生病情变化时医方医嘱未下病重、病危通知。被人民法院以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受到损害为由,判令医院赔偿患儿家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李传炜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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