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程序中如果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则其处理一般是法院不进行受理,而在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告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诉,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对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需要根据案件受理与否进行后续处理,从而保障司法秩序。
诉讼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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