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具体负有下列责任:1、编制财务报表、业务活动报告和预测;2、监督财务细节以确保满足法律要求;3、监督财务报告和预算的员工;4、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5、分析市场趋势,寻找扩张或收购其他公司的机会;6、帮助管理层做出财务决策。
公司监事和财务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吗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可以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监事会形式的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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