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主体
会计监督主体是指会计监督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任何有权对会计活动施加影响的机构和人员都属于会计监督主体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会计监督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主体。在中国,会计人员作为会计监督的认本,有其特殊性。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国家财经法规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又是本单位的经济管理人员,要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会计人员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会计监督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这主要表现在,当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往往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原则性。
监督客体
会计监督的客体是指会计监督行为的具体承受对象。在实践中,可将会计监督客体分为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会计行为三个方面。
监督目标
会计监督目标是会计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状态。监督客体不同,相关的目标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结合会计监督客体来进行细致分析。
监督依据
会计监督的依据实际上就是会计监督的标准,主要是以各类会计规范,作为约束、评价和指导会计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一、账目不清票据确实如何认定责任
不合理的费用,如果你能拿出有领导签字(也就是审批过的)支出单据,无论单据合理不合理,你都没有经济上的责任,最多只是账务处理不规范,这不算大问题。但是如果你拿不出单据来证明这些款项支出有审批,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毕竟支出是有你经手钱才出去的。像这些钱,你可以写一个情况说明,说明这些钱的支出用途然后让副总经理签字认可,经济责任就转嫁到副总经理身上了。
《会计法》节选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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