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被拆迁房屋的问题,如若该房屋已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则可根据该许可证上明确的内容来核实和确认该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
2、针对租赁合同仅记录了使用面积的情况,我们既可以通过现场实际测量来获取准确数据,同时也可以依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以得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每户的建筑面积等于其使用面积乘以建筑面积系数;而建筑面积系数则是由该栋房屋的总建筑面积除以该栋房屋的总使用面积所得出的结果。
3、对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中的堂屋、厨房、厕所、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如果租赁合同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的租赁管理资料中有相关记载,那么就按照这些记载的面积进行计算;反之,如果没有任何记载,则需按照共同使用的住户数量平均分配来计算。
4、关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公房计租)中对阁楼有明确记载的情况,对于其中净空高度在1.4米(包含)以上且不超过2.2米的部分,应按照实际测量得到的使用面积的50%来计算建筑面积;而对于净空高度在2.2米(包含)以上的部分,则应按照实际测量得到的使用面积的70%来计算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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