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买了保险,公司会赔偿。
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赔付规定: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险公司对“未上牌免责”的解释是,未上牌而上路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对违法行为提供保障。正如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言:“没有牌照不能上路行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牌照的车辆上路是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可以不予赔偿。”
这个理由恐很难站得住脚。
第一个疑问是:车辆未上牌照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保险法》上,近因原则是一个重要原则,对近因原则的理解,一般仅限于事故原因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近因关系,保险公司便应当赔付,如果没有近因关系,保险公司便可以拒赔。但是,学者们也许没有意识到,近因原则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必须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免责事由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免责事由的规定本身存在合理性缺陷。应当说,车辆未上牌照并不会直接导致车辆事故,因此,“未上牌免责”作为免责事由的合理性值得怀疑。
第二个疑问是:是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应该拒赔?违法行为种类多样,有的违法行为直接构成犯罪,有的则只是普通的违法。当然,在普通违法中也有违法程度和损害后果程度的区别,有的属于较为严重的普通违法,有的则属于轻微的普通违法。英国保险法学家克*克指出:“将财产用于不法用途并不使该财产的现行保险合同无效,除非不法用途十分严重,如用于谋杀。”根据他的观点,即使是一般的犯罪,保险公司也未必可以免责。《中国保险报》曾经刊登《砸玻璃被殴致死是否算意外获得保险理赔》一文,法院判决肯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保险公司也应赔付的观点。
笔者以为,对汽车牌照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上牌照不得上路,其目的在于方便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未上牌照本身并不会导致多么严重的事故后果,其与未领取驾驶执照而上路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然而,未上牌而上路毕竟是一个违法行为,应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对未挂牌上路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提供相应牌证,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对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从处罚的轻重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未挂牌行为作为一个严重违法行为对待,保险公司拒赔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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