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
(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
(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
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
聚众哄抢罪怎么处罚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聚众哄抢罪起诉书范本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检刑检刑诉〔2017〕50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哄抢于2016年11月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定罪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春季至2015年秋季,被告人陆某某伙同李某某、国某某、孟某甲、金某某、孟某乙、王某某、张某某、苑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某承包的位于榆树市黑林镇三家村6组屯西2.07垧田地私分,强行在该地块上种植玉米卖掉,卖得现金人民币23220元,经鉴定,被哄抢的玉米价值人民币45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国某某、孟某甲、金某某、孟某乙、王某某、张某某、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峰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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