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罪的构成特征
时间:2023-03-24 18:31:33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犯罪客体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

一、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聚众哄抢财物的,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中数额较大的情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聚众哄抢罪的司法认定

聚众哄抢行为,本质上是抢夺行为,但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聚众性和公然性。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客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等方式,公然对公私财物进行抢夺且具有犯罪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哄抢救灾物资、哄抢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因此,数额小、情节轻的一般哄抢行为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这是我国犯罪概念中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

对聚众哄抢罪,刑法规定的处罚范围是参与聚众哄抢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这是从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出发而对聚众哄抢罪限定的处罚范围。因此,对于一般参与者或哄抢数额不大,情节一般的,不以犯罪论处。

聚众哄抢罪需要与聚众“打砸抢”、抢劫、抢夺等区分开来。首先,聚众哄抢罪属侵犯财产类犯罪,而聚众“打砸抢”并非一个独立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要求行为具有对人身产生暴力或胁迫的作用。而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共通的是公然的抢夺行为,欠缺的是聚众性。所谓聚众,要求三人以上。实践中,对于三人以上实施抢夺的,并非一概认定为聚众哄抢罪,需要根据行为人构成是否随机组成、行为起意是否临时动意而定,对于犯罪行为人相互之间熟悉且长期结合作案的,实施聚众性质的抢夺行为,应认定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在聚众哄抢过程中,有的行为人遇到被害人阻挠,实施暴力行为抢得财物的,属于实行过限,应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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