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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原本是国家法律赋予被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一项措施。但在审判实践中,这项权利屡屡被滥用,已演变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合法武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洪灶发近来发现,民事案件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被告越来越多,有愈演愈烈之势,法官们已经疲于应对;管辖权异议在实务中已成了被告拖延诉讼的合法武器。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权质疑时提出的一种主张,这本是国家法律赋予被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一项措施。
很多时候明明知道当事人就是滥用这个权利拖延诉讼,但没有办法,照样得把所有程序给他走一遍。提起此事,案件压身的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很无奈。
缘于民事诉讼立法粗陋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原因,有的被告是为了有更充足的时间去搜集证据应对诉讼,但也有一些被告纯粹是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比较恶劣。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法官们认为,这是对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滥用管辖权异议也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叶若思从实务案件中总结道,像知识产权类案子,案件久拖不决,法院审理周期延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即便将来胜诉,也会因为技术过了寿命期,导致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丧失,胜诉已经失去了维权的意义。
管辖权异议的滥用还给案件审理带来意外的困难。洪灶发说:双方来法院打官司,矛盾已经激化,再碰上被告故意拖延,原告往往更冒火,对被告也失去了信任,这样一来,我们法官的调解工作很难开展。
对于管辖权异议权利被滥用的原因,法官们普遍认为是民事诉讼立法过于原则所导致。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只有两个条文规范管辖权异议,仅规定了其提出的期限、法院审理程序和上诉。
条件太宽松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峰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作出限定,也没有对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有任何的法律措施。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成本太低。根据现行法律,当事人提起异议申请,案件受理费仅70元;对异议裁定不服上诉也无需再缴纳费用。异议申请即使被驳回,申请人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海淀区法院的调研显示,提出管辖权的案件一般以有律师代理的居多,律师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运用和法律后果、效果等均有较全面的把握。
在现行法的宽松规定下,如果律师不懂得用这样的办法来帮助当事人,那是他不够水平或不负责任。一位外地的法官戏谑道。
用重典规制滥用异议权行为
对于实践中持续几年且愈演愈烈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法官均表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除了提高办案效率,别无他法。
只能靠法官个人,我们总结了,无非就是快―――快审查、快裁定、快移送。洪灶发无奈地笑了笑。
叶若思则认为可以在被告败诉时,考虑到被告有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恶意,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时,适当提高赔偿额。但这仍然是依靠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仅仅在个案中起到一定程度的纠正意义。
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主张,应当下猛药、用重典规制滥用异议权行为。比如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异议权滥用的损害赔偿制度、对异议行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制裁,以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此外,法院还应当加强立案审查,准确甄别管辖权异议滥用案件,及时对滥用者的财产进行保全,杜绝被告利用异议期间转移财产或者拖延诉讼的企图。
一些法官也提议,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规定为不可上诉的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异议者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影响整个诉讼的进程,同时也能保证异议者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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