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的数额是如何根据支付情况确定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一般根据违约情况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具备哪些法律特征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3.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
4.违约金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三、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违约金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时,对违约造成损失的约定。双方在缔结合同时,不仅考虑己方所可能获得的补偿,也会考虑己方可能的赔偿责任,故而该约定的数额不会故意畸高或者畸低,应当推定双方均认可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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