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
(四)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五)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二)轻工业
(三)纺织业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五)煤炭工业
(六)电力工业
(七)黑色冶金工业
(八)有色金属工业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十)机械工业
(十一)电子工业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十三)医药工业
(十四)医疗器械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十六)船舶工业
(十七)新兴产业
(十八)服务业
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举办。
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
(二)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
(三)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分别列入限制类(甲)或者限制类(乙)。
全文7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