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朱?基2月1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6号令,全文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将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即将施行的这一《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有以下五类:(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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