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遣散费赔付标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需按照员工在现有雇主处的实际服务时间予以确认。
每满一整年,即视为支付一个月正常工资水平的金额给予相应的员工;对于工作六个月至不满一整年者,则将这段时间视为一整年来处理;
至于工作不足六个月者,仅按照半个月的时间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款。
同时,如果员工月薪超出雇佣企业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立有多个市区的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上一年度所有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按照比例,我们将依照该员工所得到的经济补偿款的标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目进行支付。
且在此基础上,对其给予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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