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程序启动之前,将一定数额的资产转移至子女名下的情况,原则上来说,在全面离婚过程中不再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这是因为,当资产被转移至子女名下后,它便自动转变为子女的个人所有物,夫妻双方都无法对此提出切合实际的分割要求;
然而,若是在此次资产转移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恶意行为,例如是蓄意试图通过这一方式来规避或隐藏个人资产,那么这次资产转移行为的有效性便会遭到质疑。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尽管已经将资产转移至子女名下,但在全面离婚的过程中,这部分财产仍然有必要予以分割,而且对于实施了恶意资产转移行为的那一方当事人,将会在具体的财产分割中面临相应的惩罚,即可以被判定少分或不得分配任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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