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决定离婚之前将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予他们的亲生儿女,这在情理上是被认可和接受的;
只要当事人(也就是父母)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协议,就可将财产全盘或局部交给孩子,这属于正常的家庭财产继承行为。
然而,如果这个行为仅仅只是作为一种手段来达到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例如其中一方企图非法侵吞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再通过这种行为将其转移到自己孩子名下,那么这个过程就是违法并且无效的。
在此情况之下,对于通过这种手法转移共有的夫妻财产的那位当事人来说,在正式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法律将会判定他所获得的资产份额比其他人要少得多,甚至可能失去所有的份额;
而当离婚事件结束之后,假如另外那位受害者发现了以上所述的侵犯行为,他/她有权向当地的最高司法机构,即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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