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返回原户口所在地是否必要?
时间:2023-09-02 14:10:39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出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应向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他们应前往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可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离婚诉讼时,不一定非得回到户口所在地。如果夫妻双方决定离婚,他们应向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他们应前往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可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 婚 管 辖 范 围 : 原 告 住 所 地 与 经 常 居 住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该条规定,诉讼离婚的管辖范围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对于诉讼离婚的管辖范围具有重要的影响。

提出离婚诉讼时,不一定非得回到户口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该条规定,诉讼离婚的管辖范围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对于诉讼离婚的管辖范围具有重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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